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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局長遭怒拔 誰願「服蘇」 - UDN 聯合新聞網

台南與高雄因為最近發生數起重大治安案件,行政院蘇院長怒斥後,將兩位警察局長拔官,引發許多討論與質疑。主要的質疑點是,治安事件發生為何是警察(局長)之責?由於治安事件的發生背後存在複雜的政治、社會、經濟因素,因此由警察局負責沒有道理。如果治安事件發生後,警察沒有積極處理或處理不當,那當然必須追究警察(局長)的責任。在沒有釐清治安事件原因與警察(局長)該負什麼責任,即撤換警察局長實屬不宜。

主要的問題在於,採用單一標準作為衡量「績效」或「工作表現」的指標,難以讓人信服。甚至,台南市長也表示,依這個標準,外縣市警察局長已換好幾輪。或者,如果這樣的遷調標準或邏輯可以成立,那麼虐童案發生的頻率更高,為何不要求社會局長下台?水災也經常發生,為何不請水利局長下台?路面坑洞未補導致車禍傷亡事件,為何不請工務局長下台?發生火災,為何不請消防局長下台?校園經常發生霸凌,為何不請教育局長下台?

顯然,以單一(結果)標準,作為警察局長遷調的原則,這是很危險的,至少可能產生以下三個後果:

一、標與本均無法顧全的決策:這項人事決策的意義,在於展現不讓治安事件發生的「決心」。問題在於,為了不讓治安事件發生,必須深入了解治安事件的原因;而在未釐清治安事件的緣由下,就撤換警察局長,既無法制止治安事件的繼續發生(治標),也無法解決治安事件背後潛藏的「社會與經濟問題」(治本)。更麻煩的是,可能導致以下兩個後遺症。

二、公平正義弱化:警察身負治安執法重任,經常是公平正義的化身,而且處理治安事件過程,有時會有生命危險。不公平的人事輪調,將間接影響警察人員對公平正義的執法認同,同時顯現在警察的執法行為。因此,比較合理的作為應該是,必須釐清治安事件的原因,而且這原因必須是因為警察沒有盡到相關責任所導致,才能讓人心服口服;否則可能造成警察組織公平正義執法文化的弱化,並造成下個問題的發生。

三、員警工作承諾下降:當警察局長輪調(撤換)不具公平性或合理性,這同時表示,警察局可以比照這樣(不公平的警察人事遷調)的邏輯辦理,導致員警的工作承諾下降。因為目前並無跡象顯示,治安事件發生的主要原因和警察疏失有關。在未釐清責任歸屬之前,立即撤換警察局長,這同時代表這位警察局長(與幕僚)治安工作努力(投入)被否定,因為再怎麼努力偵破刑案、怎麼投入犯罪預防,都抵不過治安事件的發生。

警察局長是重要職位,身負地區治安的重責大任,除了必須領導與協調整合人力,偵破轄區發生的刑案、處理犯罪預防相關工作事項,以及近百項的協辦業務(包括最近獲蘇揆肯定並致謝的「防疫工作」)。以發生重大治安事件為由撤換警察局長,如何能讓七萬警察大軍信服?雖然警察局長任命權主要在中央,但撤換警察局長這麼重要的決策,為何不找令人信服的理由,讓人納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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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y 14, 2020 at 02:36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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