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今天公告「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法」草案,一定使用者人數、營業額以上的國內外OTT平台都可能納管,但不包含UGC相關平台,也明定台灣業者不能租用機房、伺服器給中國非法OTT業者,最高開罰新台幣500萬元,草案意見徵詢到9月20日。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今天公告「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法」草案(俗稱OTT TV專法),草案5章共20條條文內容,明定OTT專法主管機關為NCC,且解釋網際網路視聽服務是指經網際網路傳輸,由服務事業以自己名義提供經其編輯、篩選的視訊內容服務,像是Netflix、LINE TV等平台。
不過,草案規範對象不包括以分享使用者分享內容(User Generated Content, UGC)與交流資訊(觀點或經驗)為主的社群媒體平台服務,也就是說YouTube、臉書不在管理範圍。
NCC表示,為兼顧產業創新發展,以抓大放小的精神,對業者採較輕度的自願「登記制」方式,但考量民眾視聽權益,得公告一定經營規模以上的網際網路視聽服務提供者應辦理登記。衡量標準包括使用者數量、營業額、點擊數、流量、市場影響等,會透過詢問業者或調查方式了解相關數據。如果被認定需登記者,卻未登記,將開罰10萬到100萬元。
另外,為提升我國內容產業製播能量,經NCC公告應登記的業者應公開揭露當年度自製或合製我國內容的具體措施與比例;同時政府應就業者扶植我國自製內容的具體措施,提出鼓勵方案。
草案也提到,影音若提供中文字幕應為正體中文,相關服務如果預定暫停或終止營業,業者應在3個月前通知使用者並在網站揭露補償措施,同時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以保障使用者權益。
此外,對於愛奇藝、騰訊WeTV等未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取得許可的網際網路視聽服務提供者,草案明定要求台灣業者不能提供電信設備、電信服務,或提供網路資料中心服務、內容傳遞網路服務、雲端服務等,業者如違反規定,可罰50萬到500萬元。
實務上,境外OTT仍要在台灣當地租用相關機房與伺服器,才能讓影音播放順暢,NCC這次則從設備與技術下手,讓業者影音播放遇畫面「轉圈圈」等訊號傳輸不穩或太慢情況,防堵業者提供內容。
不過,由於網際網路服務特性,往往無法事前得知傳輸內容,因此草案明定,如果電信事業業者事後得知相關內容,應配合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主管機關(即陸委會)的通知,予以內容攔阻或為必要處置。若業者不配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草案相關罰則都是得按次連續處罰到改正為止。
草案出爐後,將諮詢各界意見到9月20日止,並辦理公聽會,修改後還會送行政院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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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TT草案今公告祭重罰 技術卡關讓中國業者難播放 -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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