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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專利戰規模及複雜性前所未見 - 工商時報

較老牌的手機廠商使用訴訟手段,初期可能會減緩新進入者的成長,但最終會變成建立收取「保護稅」的一種工具。

隨著產業參與者尋求在快速發展市場中藉專利取得優勢,智慧型手機產業開始出現高度複雜的訴訟,這個風潮到了2015 年間,訴訟數量似乎有緩和下來(儘管印度和中國爆發了另一波專利訴訟潮),但它至少繪示出了智慧財產訴訟的整個輪廓―蘋果公司等新進入者勝過諾基亞、摩托羅拉和易利信等傳統手機製造商,Google 和三星電子則是蘋果公司的挑戰者,另外也有一些強大的公司,例如微軟,試圖進入市場,並影響市場或從中取得收益。

手機技術的整合涵蓋了相機、資料和影片,這意味著該產業以外的專利權人,諸如柯達公司(Kodak)及其數位相機產品組合,都在尋求能在智慧型手機產業中獲取收益的機會。甲骨文公司顯然希望挑戰安卓作業系統的生態體系,依據Java程式語言與甲骨文擁有的Java應用程式介面,主張安卓作業系統侵害其專屬權利,甲骨文公司主張,由於Google創造了與Java不相容的安卓作業系統,而將原本彼此相容的Java生態體系打散了。

智慧型手機產業的訴訟規模和複雜性幾乎前所未見,其所涉及的眾多專利屬於FRAND授權制度,致使訟爭事實也變得複雜,而FRAND授權制度的具體法律定位,也是經歷這些訴訟之後才變得更明確。

較老牌的手機廠商使用訴訟手段,初期可能會減緩新進入者的成長,但最終會變成建立收取「保護稅」的一種工具,也就是那些新進入者使用老牌參與者的專利組合,所必須付出的權利金。因此,即便較老牌的參與者產品銷售額相對下降,他們仍然可透過幾乎涵蓋整體市場的權利金,而獲得可觀的收益。

諸如蘋果公司之類的創新型手機廠商,試圖避免使用競爭對手的某些特定功能,以降低蘋果公司向競爭對手所須支付之權利金。

關於手機作業系統曾有的激烈競爭,史蒂芬‧賈伯斯(Steve Jobs)曾大動作地痛罵Google的安卓作業系統「剽竊」蘋果公司的技術,並表示他打算發動「核戰」來「摧毀」安卓作業系統,而且,微軟被認為想要藉著用戶使用「免費的」Google安卓作業系統來獲取權利金(Google在其中藉由廣告回收投資),既可以為其Windows行動作業系統提供有利的競爭環境,又能簡單地獲得可觀的授權收益。

根據2014 年的資訊顯示,在2013 年期間,微軟單單靠著三星一家廠商,就獲得了超過10 億美元的安卓作業系統權利金, 三星是採用Google 安卓作業系統的全球第一大手機製造商, 且三星只是微軟所授權的眾多被授權人之一。

2014 年,微軟收購了諾基亞的手機業務,因此,隨著微軟以參與者(而非專利權人)的身分進入手機市場,其策略會發生變化,後續的事實證明,三星在2014 年提起的訴訟中主張:微軟與諾基亞的交易,破壞了三星與微軟在2011 年簽署的授權和合作協議基礎。

諾基亞退出手機製造商市場時,競爭對手就表示過同樣說法,擔心諾基亞不再需要承受其手機業務的訴訟風險時, 會更加積極地執行其專利,並且表示反對微軟與諾基亞的交易。然微軟與諾基亞在中國的交易需要獲競爭法權責機關的批准,前提是交易雙方同意依據FRAND 授權制度,來授權其所持有的標準必要專利,並且微軟須同意依據至少與其當時商業條款相當程度的條款,將特定專利授權給中國安卓作業系統製造商,對於中國電信市場的後起之秀(華為和中興通訊)來說,這可是主要的戰術優勢。

包括Google、三星和易利信在內的主要公司,近年來都硬著頭皮進入了交叉授權協商,但蘋果公司和摩托羅拉行動是藉由互相撤回彼此的訴訟來解決分歧,而非進行交叉授權,蘋果和三星之間也互相撤回彼此的訴訟,以解決他們在美國以外國家的分歧。

經驗與教訓

手機專利戰是在缺乏法律前例的情況下,大量資金一次投入賭局的後果:與有實力的新進入者進行談判時,如何在專利組合層面上評價FRAND專利權;是否就FRAND專利取得禁制令與何時取得禁制令;以及如何執行這些功能專利。有鑑於專利可能因許多理由,被認定無效或未受侵害,因此有高度的商業動機針對個別專利提起訴訟。

手機專利戰的經驗告訴我們:

◎在一個需要依據FRAND原則授權標準必要專利的產業中,事實證明,在大多數情況下,手機產業的市場參與者不可能阻止新競爭對手進入市場,激烈的核戰並沒有成功。

◎總體而言,FRAND的專利制度似乎運作良好,可以在手機市場進行蓬勃發展的新競爭。

◎在手機專利戰開戰初期,幾乎沒有法律規定FRAND專利權人的權利,例如是否能取得禁制令救濟與何時取得禁制令救濟,也幾乎沒有法律有建立大型專利組合的權利金計算規則,至少在美國,幾乎沒有法律規定,針對手機中產業標準下非必須的選擇性執行功能,何時能取得禁制令。

◎在手機產業中,由於新技術的結合、極大的法律不確定性,以及鉅額資金的賭注,通常引來訴訟紛爭。況且,智慧型手機上的許多技術整合已經超越了原始的語音電話技術(例如相機、資料儲存、資料傳輸、音樂和影片), 這意味著該產業內外的許多專利權人都對該領域產生了興趣,也因此增加了專利訴訟的總量。

◎然而,由於依據 FRAND 專利取得的禁制令使用限制、 FRAND 專利在美國的初始損害賠償金,以及認定標準必要專利未受到侵害或無效的事實等逐漸明確,FRAND 專利在訴訟中並不像許多人想像的那樣具有價値。

◎市場不需要涵蓋產業標準各個功能的一系列專利,這通 常也無法有效阻礙新市場競爭的產生,只能使競爭對手之間的產品差異化。

◎專利組合被用作向競爭對手收取高額權利金,以及所需 交叉授權的交易籌碼,因此,在不阻礙新市場競爭產生的同時,專利已成為產業參與者之間權利金收益的一種手段,手機產業以外的專利權人還使用這些專利,從非競爭對手身上獲取鉅額權利金。

◎手機產業的大量跨國訴訟吿訴我們,面對同一個專利的 不同國家版本,各國法院可能會得出不同的結果,這使得我們在多個國家同時進行訴訟時,面臨極高的挑戰性。

◎FRAND 專利和手機專利戰中,功能專利的戰略價値可 能令其專利權人失望,但品牌、商標權和設計權仍具有驚人的價値;在美國,蘋果公司訴訟的成功,設計權和商標權占了至關重要的地位,蘋果公司因此維持其高級品牌的市場地位,部分原因是其產品「酷」的程度,這正是精心設計產品和品牌的成果。

史帝芬‧強森著《數位時代的智慧財產權指南:知識經濟時代必修!利用智慧財產精準布局,打造企業獲利、競爭優勢的決勝關鍵》,新樂園提供

(本文摘自史帝芬‧強森著《數位時代的智慧財產權指南:知識經濟時代必修!利用智慧財產精準布局,打造企業獲利、競爭優勢的決勝關鍵》,新樂園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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