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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注意!電費不得超過台電規定 - UDN 聯合新聞網

房東與霸房客注意了!行政院消保處昨天公布新修正的「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暨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新增租賃期必須超過一個月、電費不得超過台電規定等規定。消保處簡任秘書陳星宏指出,等內政部公告後,預定七月中正式上路。

消保處表示,配合「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規定,契約名稱修正為「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租賃住宅不以有門牌號碼者為限,得以「房屋稅籍編號」或「位置略圖」確認租賃標的。

此外,為跟日租型旅宿套房區隔,陳星宏表示,房屋租賃契約中明訂租賃期間至少卅日,且租賃期間不得調漲租金。

有鑑於房東收取電費常衍生糾紛,電費區分「夏月」及「非夏月」分別計價,均不得超過「台電所定當月用電量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避免房東從中賺取不當價差。

若要提前終止契約,房東與房客必須於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對方;但若有危害公安、損害建築結構安全或危及承租人安全健康之情形,得不受限制。陳星宏舉例,若房客放易燃品、爆炸品,不須提前通知、可以立即終止租約。

為避免租霸房客惡意破壞房屋所造成的租屋糾紛,契約也明定室內裝修應經出租人同意,裝修增設部分若有損壞,由「承租人」負責修繕。另明訂租賃關係終了時,租賃住宅返還及遺留物處理等相關規定。

崔媽媽基金會法服組長曹筱筠指出,此一新型契約經多次討論,將租屋的各種情境都加入設想,如電費分兩季、遺留物處理費加入押金,房客改變室內裝修該如何處理等,有利於租賃雙方釐清責任與方向,也更能符合現代的租屋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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